▲(电影官方海报截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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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由最高检影视中心参与策划、制作的爆款电影,无疑是对“正当防卫”的一次极好的法治科普和宣传。电影引起热议,也反映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支持、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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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辛省志
责任编辑|陈斌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也是正在热播的电影《第二十条》名字的来源。
几辆高大的泥头车呼啸而至,刹停在检察院大门口,一群司机下车,声称他们车队队长被刺重伤在ICU抢救,耗费巨大,没钱给司机发工资了,要求尽快起诉行凶者,好拿到赔偿发工资。电影开头极富张力的这一幕,让观影者都以为车队队长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
然而,观众很快发现,所谓的“受害者”刘文经实际上是一名村霸,甚至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嫌疑。“行凶者”王永强为了给聋哑的女儿治病,向刘文经借了高利贷还不上,刘文经就多次强奸王永强的残疾妻子,并用铁链把王永强拴在门口侮辱。
这样的案件,要怎么处理,是摆在电影主角、检察官韩明、吕玲玲面前的难题。检察院领导倾向于认为王永强刺伤刘文经是报复泄愤,是故意伤害,因为两人发生殴打、王永强刺伤刘文经时,刘文经强奸王永强妻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韩明开始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吕玲玲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认定王永强刺伤刘文经是正当防卫,因为王永强辩称,两人打斗时,刘文经称要到车上拿刀砍死自己,自己也看到刘文经的车上有一把刀,出于自卫才找了一把剪刀去刺刘文经。而为了证明这一点,就需要找到刘文经车上的那把刀。
村霸出借高利贷、暴力催债、强奸残疾妇女、侮辱甚至要砍死老实人,老实人在忍无可忍之下,奋起反抗,刺伤村霸。这样一起案件,在普通人看来,是非曲直清楚明了,这就是正当防卫。但是在作为法律执行者之一的检察官眼里,却好像变得无比复杂起来: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不同人有不同的认定。韩明开始也认为这是故意伤害,还找出了此前的诸多案例,都是这么定性、这么判的。
这正是现实中“正当防卫”条款长期“睡眠”的真实反映。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卫,是作为人的天赋权利。“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增加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要求过当防卫者承担刑责,但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还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对于几种类型的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使造成不法伤害人死亡,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责。这些法律条文,是对天赋自卫权的确认。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使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几乎得不到应用。有学者分析了全国各级法院作出的226份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判决书,发现其中绝大部分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根本不被认定为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或者斗殴,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仅占6%。
片子还讲述了韩明之前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公交车上,两名流氓调戏一名女乘客,公交司机张贵生在制止过程中与流氓打在一起,造成流氓受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为了阻止张贵生上访,韩明拿出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给张贵生一一分拆讲解:当流氓调戏女乘客,张贵生上前口头阻止甚至拉架的时候,“这是见义勇为”;当流氓殴打张贵生,张贵生因而还手反击时,“这就是互殴了”;当流氓倒地,张贵生再拿起灭火器砸向流氓头部,“这就变成了故意伤害”。
这样在普通人看来可笑的划分,在一些法律人眼中,却是司法的“严谨”,是对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而这也不是电影的虚构,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海南一名70岁的老人,因为8岁的孙子被一个壮年人掐着脖子,砍了那人几刀,救下孙子,法院却判定老人砍的第一刀才是正当防卫,第二刀及之后的则不属正当防卫(因为砍第一刀后孙子就被放开逃脱了),而是故意伤害。
在引起极大反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中,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被“龙哥”刘海龙拿砍刀击打,砍刀掉在地上被于海明抢到后,于海明向刘海龙砍刺5刀,并在刘海龙跑向宝马车后还继续追砍。在一些法律工作者看来,刘海龙是用刀背“击打”于海明,只是为了吓唬于海明,人身威胁性并不大,而于海明抢到刀后,不仅真的“砍刺”刘海龙,在刘海龙已经逃跑之后还继续追砍,最少也是防卫过当,甚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除了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过于苛刻,过于苛求防卫者“理性平和”之外,司法者还经常在“谁死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压力之下对案件作出判断。正如影片所展现的,村霸被刺伤、最终不治而亡后,他的堂弟和父亲纠集了一群混混闹事,向检察院施压,要求“严惩凶手”“杀人偿命”,而领导在压力之下,被迫承诺“一周内起诉”。坚持认为王永强是正当防卫的吕玲玲,希望有更多时间去寻找那把刀,被撤掉,换上倾向于故意伤害的韩明主管该案。好在,在王永强妻子跳楼抗争后,村民们受到震动,有人作证是村霸堂弟拿走了刀并丢弃在水沟,这把刀终于被找到了。现实中,也不乏本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受伤一方闹事,正当防卫一方又被当做犯罪处理。
其实,正如主角韩明后来在听证会上所说,这把刀能不能找到,真的有那么重要吗?如果没有这把刀,没有村霸威胁要砍死王永强的情节,王永强在妻子多次被强奸,自己多次被羞辱之后,奋起与村霸打斗,并刺死村霸,就只能被认定为报复、泄愤,不能是“正当防卫”了?这是不是对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苛刻要求呢?妻子被强奸,就因为强奸者已经提上了裤子,这时候再去找对方拼命,就不再是防卫,而是报复了?如果这样机械执法,法律又怎能做到“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对正当防卫的苛刻要求,让人们面对罪恶不敢反抗,不敢见义勇为。阻止调戏女性而打伤流氓的公交司机被判刑,韩明的儿子韩雨辰为了保护同学把校园恶霸打伤险些被行政拘留,以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有人挺身而出吗?这样的判定,会给世人带来怎样的影响?韩雨辰后来再被校霸找来的混混殴打,都不敢还手了,就怕又把别人打伤,变成了“互殴”。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苛刻要求几乎是常态。很多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都被当成斗殴甚至是故意伤害案件处理,引起公众极大的不满。即使是在被认为是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的里程碑案件“昆山龙哥反杀案”中,昆山检察院在最初的通报中也将刘海龙称为“受害人”,将于海明称为“犯罪嫌疑人”,将案情描述为“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只有在舆论强烈关注之下,在市省两级检察院派员指导,最高检表示关切之后,此案最终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后的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也都少不了媒体的关注和呼吁。正是在舆论的推动下,在法律界的努力下,正当防卫的边界一步一步被拓宽。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这部由最高检影视中心参与策划、制作的爆款电影,虽然在一些情节设定上被吐槽虚假(比如市检察院检察官、市公安局刑警队长搞不定一个学校教导主任),但无疑仍是对“正当防卫”的一次极好的法治科普和宣传。电影引起热议,也反映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支持、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影片播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已经发表了多篇与此相关的文章,包括多名检察官写的影评。如果这部影片,能让检察官们更主动地在案件办理中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或将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