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减持、信披违规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
1月19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下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就修订内容来看,《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主要完善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以及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
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于2020年发布实施,向市场公开明确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和考量情节。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这些常规措施。
还包括: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等。
从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后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完善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针对性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履职手段等事项,增加了涉及违规的处理标准,及时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下列情形作为减免责任的申辩理由的,上交所不予采纳:(一)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系公司自身存在治理及内控缺陷等问题,或者违规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个人主导策划实施,其作为独立董事无法决定或者预见,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避免;(二)未经自身实际调查核实,相信上市公司或者管理层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三)未经自身实际调查核实,单纯依赖中介机构的工作、意见等开展核查工作,或者以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未发现相关违规行为为由,减免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四)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不分管相关事项,其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也无从知晓公司的具体违规行为;(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或发表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意见,但未充分、具体、明确地陈述说明相关理由及依据。
另外,根据科创板纪律处分差异化制度安排,此次《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新增了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并重点明确了红筹企业重大非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违规、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表决权差异安排违规、违反科创板特别规定的股票买卖行为等处理标准。
比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或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完善典型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此外,修订后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还加大了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并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
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情形,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综合考虑资金占用的发生额、余额、占比、次数、资金性质、持续时间、形成原因、是否归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
同时,新增了一个处理标准,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组织、指使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占用金额巨大且拒不偿还,致使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对其实施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另外,此次《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还完善了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
其一,结合监管实践,重点补充了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并明确了恶性违规公开谴责的处理档次;其二,总结案例经验,修订更新财务资助违规、业绩预告违规、未履行承诺违规、股票买卖违规等多项标准;其三,优化完善区分责任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如履职过程、履职条件等。
比如: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者舞弊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存在造假金额或占比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相关违规涉及欺诈发行、相关违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等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再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公开承诺或者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交易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规交易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交所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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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瑜
关键字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科创板独董资金占用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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